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公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政报表花样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明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关于适用期间《通知》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停止2018年6月30日的中期财政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政报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凭据金融企业谋划运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通知》举行相应调整。如果企业在2018年6月30日的中期财政报表中未能实时接纳《通知》中划定的报表花样及内容举行列报的,至少应在2018年9月30日的中期财政报表中接纳。二、关于比力信息的列报凭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政报表列报》的相关划定,当期财政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力数据。例如,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欠债表中应当提供2017年12月31日的资产欠债表数据作为比力数据。
企业根据相关划定追溯应用会计政策或发生前期差错更正,并接纳追溯调整法的,应当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力数据举行相应调整。针对2018年1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简称新收入准则),《通知》的附件1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附件2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企业首次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根据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衔接划定,对于因会计政策变换发生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头留存收益及财政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的,应当对首次执行当期的财政报表的本期数或期末数根据附件2的报表项目列报,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力数据根据附件1的报表项目列报。
为了提高信息在会计期间的可比性,向报表使用者提供与明白当期财政报表越发相关的比力数据,企业可以增加列报首次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头的资产欠债表。企业无论是否增加列报首次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头的资产欠债表,均应当根据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预计变换和差错更正》的相关划定,在附注中披露首次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对当年年头财政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及调整信息。一般企业首次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当期的资产欠债表和利润表参考花样,请见附件(以首次执行日是2018年1月1日为例)。三、关于详细报表项目的列报(一)关于“利息用度”和“利息收入”项目的填列凭据《通知》,“利息用度”行项目,反映企业为筹集生产谋划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应予用度化的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行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主要为银行存款发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凭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划定确认的利息收入。这两个行项目为“财政用度”行项目的其中项,均以正数填列。(二)关于代扣小我私家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填列企业作为小我私家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我私家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运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企业财政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换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政报表列报》等的相关划定,对可比期间的比力数据举行调整。(三)关于政府津贴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报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津贴,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在体例现金流量表时均作为谋划运动发生的现金流量列报。(四)关于其他个体项目的列报关于“资产处置收益”和“其他收益”比力信息的列报、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的列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的列报、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部门的列报,请参见2018年1月12日公布的《关于一般企业财政报表花样有关问题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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